2017年8月10日 星期四

20170809住戶4樓-9號意見單及管委會答覆

1) 受文者為社區管委會的各單位來文,依其所指應由具社區管委身份者收受處理。
2) 來文單位註明請管委會公告之來文,管委會收受後依權責得予公告。
3) 無法源依據提供非受文者閱覽來文;非法拆閱非受文者之公文書,應予遣責並責其負擔相關法律責任。
4) 管理員盡責保管來文並拒絕交付非受文者,是正確並善盡其職責。應予嘉許表揚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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