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京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函
地
址:新莊區民安路188巷8弄5號
承辦人:簡萬福
電 話:(02)
8201-9524
受文者:新北市政府工務局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0年07月03日
發文字號:110京字第110070301號
速別:最速件
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:普通
附件:
主旨:敬覆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北工寓字第1101168523號函。
說明:
一、 前文說明四(二)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【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,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、公共基金餘額、會計憑證、會計帳簿、財務報表、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、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,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不得拒絕】。
二、 前文說明四(四)內政部營建署96年12月5日營建署建管字第0960066744號函釋(略以):【至於條例第35條規定內容以外由管理委員會負責保管之資料,其請求閱覽或影印之相關事宜,得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規定之。】
三、 京王社區住戶規約第五條【社區有關文件之保管責任】及第十五條第四項,均已詳訂住戶閱覽與影印相關辦法。唯,查110年6月無住戶依該項辦法提出申請。
四、 前文說明三(一)稱本社區住戶110年6月4日及6月13日向本社區管委會所提意見單,皆於規約所訂期限內回覆,回覆情形請參閱,https://keionais.blogspot.com/
五、 前文說明三(二)1,西曬問題;請貴單位指教。2規約申請書附於規約內,住戶可自行影印使用。3公共用水分攤資料依前述三辦理;水費用問題已於110年6月30日函覆貴局,不再贅述。4購買桌椅,將於疫情結束後辦理區權會時,住戶可提案。5整理花草;美感為見仁見智問題。6管委會開會依規約及市府防疫規定辦理。7加入社區群組非管委會法定職權。
正本:新北市政府工務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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